课程补考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要求,要严把毕业出口关,坚决取消“清考”制度,为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考核,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提升毕业生质量,进一步促进课程补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次数及补考时间
(1)补考次数: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补考最多有4次连续补考机会,视课程开设学期而定,如表7-5所示,缺考也算次数。
表7-5 各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
课程开课学期 | 可予安排补考的时间 |
第1学期 | 第2、3、4、5学期开学初 |
第2学期 | 第3、4、5、6学期开学初 |
第3学期 | 第4、5、6、7学期开学初 |
第4学期 | 第5、6、7学期开学初 |
第5学期 | 第6、7、8学期开学初 |
第6学期 | 第7、8学期开学初 |
第7学期 | 第8学期开学初 |
(2)补考时间: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举行课程补考,其中上学期在开学前5天进行,下学期在开学后第一周进行。
(二)补考课程范围
(1)当学期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除外)。
(2)当学期按规定办理了课程缓考的课程。
(3)当学期申请了补修、重修的课程。
(4)历次补考不合格且在补考时间范围内的课程。
(三)课程补考工作的时间安排
(1)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5天内将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完毕,教务部负责导出当学期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
(2)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第15教学周向教务部核对确认历次课程补考不合格且有机会补考的学生名单。
(3)教务部在每学期放假后2周内通过学院教学网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及相应的课程补考具体时间。
(4)每学期开学初举行补考课程考试,各开课单位在考试结束3天内完成阅卷和成绩报送工作。
(5)当学期补修、重修及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学期的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四)课程补考工作的组织
1.开课单位
负责补考试卷的出卷、阅卷和成绩呈报工作。
2.学生所在系
各系负责提供除期末考核不合格之外的所有补考名单;及时了解教务部公布的补考课程的考试安排;督促本系有关学生查阅补考安排并参加课程补考;每学年上学期补考结束后7天内上报留级学生名单。
3.教务部
教务部负责导出期末考核不合格课程、合并其它数据进行补考排考;做好考场登记并将缺考名单提供给各系;负责补考成绩的上网和留级学生的审批工作。
4.考试
参加补考、缓考、补修、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能进行考试。
(五)课程补考成绩的记载及应用
(1)学生补修、重修和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2)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
(3)补考旷考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登记缺考,考试次数记录一次。
(4)学生可于课程补考结束2周之后上网查询补考成绩。
(5)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结束后,将依据学籍管理办法核定留级学生名单。
(6)对于在规定补考次数内未通过课程补考的学生,将不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按结业处理。未如期获得毕业证的可在毕业当年9月份提出申请,参加当年11月份的结业换证考试。
(六)其它
(1)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
(2)本办法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